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网络电视业务4月11日领取新牌照

(2005-03-18 09:22) (陆悦) (第一财经日报)
导读--4月11日将成为所有从事IPTV业务厂商的“大限”是无法回避的一个事实

  就发放网络电视(下称“IPTV”)牌照一事,国家广电总局目前仍保持沉默。但4月11日将成为所有从事IPTV业务厂商的“大限”却是无法回避的一个事实。

  这一天,所有与IPTV相关的企业拥有的《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》都将到期,此后要开展IPTV业务的机构必须领取新牌照。

  接近国家广电总局某人士透露,国家广电总局目前正在讨论颁发IPTV牌照的机构名单。3月21日召开的“2005年中国国际广播电视信息网络展览会(CCBN2005)”上,国家广电总局领导将有重要信息发布,而此次展会的最大亮点之一正是IPTV,展会上将为IPTV专门设置单独展区。

  牌照“命题”

  2004年10月11日国家广电总局颁布生效的《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》(39号文)(下称《管理办法》)规定,已领取《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》的机构应自此《管理办法》实施之日起6个月(即2005年4月11日前)内,申请更换《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》。

  该《管理办法》同时规定,电信企业只能开展PC端的IPTV业务,限制经营“机顶盒+电视机”的IPTV业务,而拥有广电行业背景的机构则不受这样的限制。这意味着,国家广电总局即将换发的IPTV牌照中,会优先考虑广电系统内机构,而电信运营商则可能被挡在门外。在随即对信息产业部新闻发言人王立建的采访中,记者发现这种可能性非常大。王立建称,其对国家广电总局4月11日换发《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》一事并不了解,“他们(国家广电总局)颁发牌照他们负责解释。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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责编:徐亚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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