| | | | | | | [文章信息] | | | 作者: | 龙湖 | | 时间: | 2005-03-14 | | 出处: | 天极网 | | 责任编辑: | 小五 | |
| [文章导读] | | | 本文将按照国家“三包”规定具体诠释消费者的利益,并对市场上各大品牌机厂商的售后条款进行评述…… |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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电脑已经如家用电器一样走进了千家万户,由于相对技术含量高,维修门槛严格等,使得其售后服务显得非常重要。因此评价一款品牌机的优劣,售后服务水平占有相当大的比重。3.15是消费者的节日,本文将按照国家“三包”规定具体诠释消费者的利益,并对市场上各大品牌机厂商的售后条款进行评述,供大家选购时参考。
事实上,相关部门的执法不力,消费者往往还是处于弱势和无奈的境地。我们的售后只能算是一种“乞求”式的,绝非一种消费所得。这是非常不符合相关规定的。换个角度说,由于售后服务并非利润点,许多商家都在此处偷工减料(员工薪金低,水平参差不齐),使得其服务水平得不到提高,而公共保障部门的不力,也放纵了这一现象滋长。因此,许多有过经历的消费者都知道,售后服务是有代价的。
首先,我们来审读三包规定,笔者将摘录其中精要之处展示给大家。其中引号内红色字体内容为直接摘录,因此具有法律效用。^_^
“第三条:微型计算机商品实行谁销售谁负责三包的原则。”这条规定是防止扯皮用的,一般来说,各大品牌商都有专门的售后服务体系。他们的位置往往更加偏僻、分散,以适应于及时跟踪服务。
“第四条:本规定是微型计算机商品实行三包的最基本要求。”三包规定是对商家的最低要求,这一点需要明确,那些规定中的规定必须在这之上。特别是在DIY的散件市场,这一点的混乱非常严重。
“随销售的微型计算机商品一起赠送的微型计算机商品,应当负责三包”,这一点规定打了多少商家的嘴巴!我们发现许多促销赠送的商品都被商家说明为“不在保修之列”。如果有较真的朋友,下次一定得争争。
“第六条:修理者应当承担以下责任和义务:(二)承担三包有效期内的免费修理、软件维护业务和三包有效期外的收费修理业务;(三)维护消费者、生产者的信誉,应使用新的、符合产品技术要求和质量标准要求的部件和元器件;(六)保持常用维修部件和元器件的储备量,确保维修工作正常进行,避免因维修部件和元器件缺少延误维修时间;(七)认真、如实、完整地填写维修记录,记录故障、修理情况和修理后的质量状况,向消费者当面交验修理好的微型计算机商品和维修记录。”
在三包中,对修理者有许多阐述,笔者此处摘除的三点则可产生许多猫腻。如软件的维护,许多商家对操作系统等维护都是收费的,这一点让人十分气愤。往往安装一个操作系统收费50元以上,这是让人疑惑的,不知道到底应该怎么具体释法。在第三点中,在更换元器件时候,三包规定必须使用新的产品,但返修的产品到底是否属于新的产品?可以说,现在售后的替换产品大多属于返修一类,其中一些器件不可避免的有些劳损等问题。这也是为什么一换之后就会接二连三的换的原因吧。在第六点中,三包要求维修者“避免”延误维修时间,然而事实上,这一点似乎总是无法避免。而三包这一模糊的用词,使得消费者无所适从。拖延维修时间对于消费者来说是最大的无奈。许多时候一些事情不得不中断,而一旦有紧急事情,就有被维修者可乘之机。如他会诱导你加价更换等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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